近日,廣東佛山南海一名普通小伙子,其名下的銀行卡在短短20分鐘的時間內進賬14萬元。他這是做了什么生意?
“因為我有貸款逾期記錄,所以當我需要再次貸款時,在手機上看到有人可以幫忙辦理貸款的信息后,我立馬答應了。”為順利申請到貸款,小伙子曾某主動聯系對方,并約定了地點見面。見面后,對方稱只需要曾某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幫忙“刷流水”,便可以幫其辦理貸款。曾某頭腦一熱立刻答應了,不僅將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交給了對方,還多次配合進行手機面部識別驗證。
【資料圖】
此后,曾某的銀行卡在20分鐘內頻繁進賬4筆共14萬余元,之后又被迅速取出。
無獨有偶,民警在轄區內又抓獲了另一名同樣行為的楊某。經楊某交代,其收取250元“報酬”后,便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給他人“刷流水”。
目前,曾某、楊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一般情況下不法分子會通過網絡渠道發布虛假網絡兼職信息,并以“輕松掙錢、日賺千元”等噱頭誘惑他人從事這份“工作”,市民應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信息,不要輕易被網絡上不切實際的高額利潤所誘惑,更不要隨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支付賬號等,以免淪為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的幫兇,害人害己。
【普法課堂】
那么,什么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悉,“幫信罪”全稱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不僅如此,非法出租、出售、買賣“兩卡”的違法活動都有可能觸及“兩卡”犯罪,例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共犯論處等。
販賣“兩卡”和賬號可能面臨以下后果——
信用懲戒: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征信報告,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限制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賬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嚴管賬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準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法律處分:出租、出售、出借、購買個人銀行賬戶、手機卡和各類支付賬戶,都屬于違法行為,把自己的卡提供給犯罪分子使用,就是犯罪分子的“幫兇”,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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