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1月11日電(吳限美)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布消息,以案釋法。
據悉,老劉因病去世留下銀行存款,同時欠鄰居老張借款,有借條為證。老劉的兒子小劉繼承了父親的全部遺產后,老張要求小劉償還借款。小劉認為“父債不應子償”,拒絕還款。那么,小劉是否需要替父親償還這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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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劉應在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償還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該公眾號介紹,繼承人僅在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超過遺產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無法律強制償還義務,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被繼承人債務。該案中,小劉繼承遺產,老劉遺留債務,小劉應從遺產中拿出部分償還債務,剩余遺產歸小劉所有。
繼承開始后,建議繼承人及時清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債權人應及時主張權利。對于超出遺產價值的債務,繼承人可根據自身意愿決定是否償還,避免因不懂法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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