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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門印發《關于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1〕28號)要求,切實加強醫院安全管理,防控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被帶入醫院,嚴密防范醫院內違法犯罪,保障醫務人員和患者安全,維護醫院安全有序的診療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甘肅省醫院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現予以公布。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甘肅省公安廳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2023年6月14日甘肅省醫院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一、禁止攜帶物品
(一)槍支、彈藥:制式槍支、非制式槍支、仿真槍、射擊運動的槍支、麻醉動物的注射槍、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等;槍彈、炮彈、手榴彈、地雷以及土制爆炸物品及爆炸裝置等。(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金屬、陶瓷類刀具;弩等其他管制器具。(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氰化物、農藥等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硫酸、鹽酸等腐蝕性物品;炭疽桿菌、乙肝病毒、結核桿菌等傳染病病原體;氫氣、甲烷、液化石油氣、水煤氣,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紅磷、黃磷、碳化鈣(電石)、鎂鋁粉、高錳酸鉀、氯酸鉀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止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的物品。二、限制攜帶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術刀、雕刻刀、刨刀、銑刀等刀具。(二)錘、斧、錐、鏟、鎬等器具。(三)矛、劍、戟、飛鏢、彈弓、弓、箭、電擊器等器具。(四)伸縮棍、雙節棍、棒球棍等棍棒。(五)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酸性噴霧劑、驅蟲動物噴霧劑等物質。(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發布:甘肅省公安廳政治部宣傳處編輯:藏藍 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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